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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在继续办好所有普通高级中学(含独立高中和以高中为主的完全中学,下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一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对全省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效益、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的主要指标提出具体定级验收标准。实施普通高级中学定级达标的目的在于通过达标建设和定级评估工作,引导和激励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实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学校管理、教育技术和教学设施的现代化,在当地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的提高。现对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及有关问题重新修订如下:
一、申报资格和定级标准
1.申报资格。
凡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1)至(4)项条件者,可申报三级;符合下列(1)至(6)项条件者,可申报二级;符合下列(1)至(7)项条件者,方可申报一级。
(1)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注册登记的普通高级中学,且高中班数,申报一级的从2003年起年招生不少于12个班、申报二级的不少于10个班、申报三级的不少于8个班。
(2)学校能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在校园内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
(3)学校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做到净化、绿化、美化。
(4)学校有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申报一级的必须制定实施学分制的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5)申报一级和二级的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持续扶持的措施,并取得成效。
(6)申报一级(或二级)达标,验收标准的前五项必须全部达到二级(或三级)标准以上。
(7)申报一级的学校所在县(市、区)高中布局合理,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落实,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当年设区市的平均水平。
2.定级标准。
(1)相应级别评估标准的第1项至第22项得分不低于48分。
(2)相应级别评估标准各项总得分不低于85分(奖励项目得分可计入总得分)。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要求的方为评估验收合格。
二、定级验收的程序、办法和审批权限
学校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和实际情况,确定申报级别,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定级申请;按申报级别的定级验收标准,对照学校实际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并写出自评报告(应包括办学成效、办学经验、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今后改革和发展规划等),填写好定级申报表,经主管教育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相应级别的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学校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学校方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级验收。验收工作要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查对原始数据、查阅档案材料、随机听课、察看办学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召开中层干部和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学校自评报告和申报表中的学校自评情况逐项审核验收,填写各项“验审结果得分”,并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学校的书面审核意见(含学校申报资格审查的情况)。
普通高级中学的定级验收和审批工作,申报一级达标和一般普通高中直接申报二级达标的由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验收组进行复查后审批;其余学校的定级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验收,报省教育厅审批(必要时省教育厅进行抽查后审批)。通过定级验收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验收情况,认真研究并写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报省教育厅,最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公布定级学校的名单,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牌匾。
三、达标学校的待遇和责任
凡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的学校,省教育厅将给这些学校以省重点中学待遇。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三级以上达标学校的建设与巩固提高工作,在仪器配备、经费补助、高中招生和师资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这些学校办学发展和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督促达标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率先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承担省、市教科研课题和课程改革的实验项目,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与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为一般高中特别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学校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为了给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提供宽松的环境和条件,凡通过一级达标评估,且高中会考优良率(连续两届的平均值)达标的学校,因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验需要,由学校制定综合改革实验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和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免于参加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按照四个等第评定其毕业成绩,所评定的成绩与省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四、达标学校的管理
省教育厅对定级达标学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采取定期复查(一般3年左右)、重新公布达标学校名单等办法,促进定级达标学校继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经复查,对实际已达不到原定级标准的学校,将予限期(一般为一年)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级别标准的,将予降级或取消达标学校称号;对于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或弄虚作假骗取达标的学校,一经发现,即予撤消省级达标学校称号。
五、实施时间
本定级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普通完中定级验收办法》和《福建省普通完中定级验收标准》(闽教[1997]中2号)和《<福建省普通完中定级验收标准>的补充说明》(闽教[1998]中022号)同时废止。 |